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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宋海峰、吴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海峰,吴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海峰。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由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吴迪。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3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大安市看守所。被告人宋海峰、吴迪盗窃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4日以白洮检刑诉(2017)第225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默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海峰、吴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26日,被告人宋海峰、吴迪在白城市洮北区新立街道五委五组被害人袁某的家中,趁其家中无人之机,盗窃黄金戒指一枚、后销赃获款306元,被二人挥霍。2017年7月3日被告人宋海峰伙同吴迪趁被害人袁某家中无人之机,推开窗户,进入被害人家中,盗窃黄金耳钉一枚。销赃获款899元,被二人全部挥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扣押物品清单;(二)、证人王某等人的证言;(三)被害人袁某的陈述;(四)、被告人宋海峰、吴迪的供述与辩解;(五)、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一张、讯问录像一张。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宋海峰、吴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6日下午被告人宋海峰与吴迪在宋海峰的姨母袁某的家中吃饭,饭后,其姨夫上班离开,宋海峰伙同吴迪,在家中翻箱倒柜,盗窃黄金耳钉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销赃获款899元,被二人挥霍。2017年3月1日上午8时被告人宋海峰伙同吴迪,采取破窗而入的方式,再次进入袁某的家中,盗窃黄金耳钉一枚,销赃获款306元,被二人挥霍。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1)扣押清单:橡胶鞋一双(棕色系带),持有人吴迪。扣押清单:皮鞋一双(棕色系带),持有人宋海峰。2017.3.12(2)现场照片一页。(3)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分局新立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赃物已做成新的饰品。无法做价格鉴定。2017.3.20(4)荟萃楼珠宝白城店提供的单据一张,显示:3.1,回收,吴迪,×××,132XXXX****.(5)白城市宇泰金银珠宝有限公司工商大厦分公司出具的单据一张,显示:回收,吴迪,重量1.2,单价255,金额306元。(6)袁某、宋海峰、吴迪常住人口基本信息。(7)失主袁某出具的不坠井宋海峰刑事责任申请书。证明当初很气愤报案,现在怨气没了,申请法院不追究其刑事责任。2.视听资料宋海峰、吴迪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证言:我是荟萃楼珠宝店珠宝顾问。2017年3月1日回收过一个金戒指和一只金耳钉。一个男孩(20多岁)。2017年3月1日下午15时左右,我在收银台值班,店里就来了一个男孩,问我金子回收多少钱一克,我说得看你什么含量的,他就拿出来一个金戒指和一只金耳钉,我告诉他回收价210一克,他就卖给我了。登记的是吴迪,身份证号:×××。我回收的金戒指和一只金耳钉一共4.281克。我家金店有监控录像,但是我回收吴迪卖金子的监控已经没有了。金戒指和金耳钉当天晚上已经上交到总公司了,返到长春,做成新的金饰品了。他一共卖了800多元钱。(2)证人付某证言:我在工商大厦一楼“宇泰珠宝”做收银员。我没有记住,但是经过查回收单据,是2017年2月26日14时11分,回收了一个黄金耳钉,去卖黄金耳钉的人是个叫吴迪的,有他本人签名,还有他的身份证号登记:×××.体貌特征不记得了。我不记得,但是回收单据上是我的工号,应该就是我收的。我查单据,每克255元钱回收的,这个黄金耳钉是1.2克,一共是306元钱回收的。每天长春总公司都通知我们黄金的价格,并且告诉我们回收的价格。回收黄金耳钉的详细经过我不记得了。柜台有监控录像,但2017年2月26日的录像已经没有了。黄金耳钉我们已经返到长春总公司,化成料,做成新饰品了。3.被害人袁某陈述:我家被盗了。2017年3月1日下午14时左右,在洮北区新立街道五委发现自己家被盗了。发现丢了一枚金戒指(5克左右),还有一只金耳钉(2.5克左右),全是黄金的,共价值2000元左右。被盗的金戒指和金耳钉买有30年了,没有发货票了,当时花多少钱记不清了。放在卧室东侧大衣柜手拎兜里(白色)了。2017年3月1日早8时左右,我和我爱人(鲍喜军)就去上班了,中午我们不回来,下午14时左右我爱人下班回家就发现家中被盗了。外面大门锁头没坏,就卧室的一扇塑钢窗被撬开了。我家金耳钉原来是一对,2017年2月26日中午,我外甥(宋海峰)领着他朋友(吴迪)来到我家,我丈夫给他们做好饭菜就去上班了,就他俩个在我家吃饭了,什么时间走的我们不知道。下午5点多钟我回家我就发现家里来人了,等到晚上9点多钟我丈夫下班回来,我就问他家里谁来了,他说我外甥带个朋友在家吃饭了,我听到家里来外人了就去衣柜里看了一下,发现金耳钉丢了一只。当时没有报案。因为我前两天戴金耳钉了。被盗的金戒指和耳钉我就知道带花的,别的就不会描述了。金戒指和金耳钉一共多少克记不住了。当时花多少钱买的。记不清了。这两人我认识。一个是我外甥宋海峰,一个是他朋友叫吴迪。我追究宋海峰和吴迪的法律责任。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吴迪的供述与辩解我盗窃了一对金耳钉,一枚金戒指。一共分两回偷的。第一回是2017年2月26日下午14时左右,第二回是2017年3月1日下午13时多,两回都是我和宋海峰在他老姨家偷的,他老姨家在洮北区东风小学附近。宋海峰是我朋友,他现在无业。是我俩一起偷的。2017年2月26日下午13时左右,宋海峰领我去他老姨家吃饭,到了他老姨家后,他老姨不在家,老姨夫在家,他老姨夫给我俩做的饭,吃完饭就去上班了。我俩就在那吃的,他老姨夫走后,宋海峰就开始翻箱倒柜,找值钱的东西,我在饭桌上玩手机。他在衣柜里找到一个米白色的包,包里找到一只金耳钉,他说:“吴迪,这耳钉你带上吧,没事。”我就带上了,后来我俩走了,我感觉耳钉带着痒,他说卖了吧。我俩就去工商大厦一楼宇泰珠宝卖了,我进去卖的,他在门口等我,一共306元,开的发票我扔了。钱我俩买吃的什么的花了,两三天我俩把钱花完了。2017年3月1日上午,宋海峰给我说,他老姨家那个米白色包里还有一只金耳钉和一枚金戒指,咱俩去偷来卖掉,然后拿钱买车票去辽宁西柳打工,我就同意了,然后我俩就去他老姨家了。他从大门那侧的墙跳进院里,敲里屋门没人,然后让我也进来,我也从大门那侧的墙跳进去的。进去后,他让我把卧室窗户推开,我就用双手使劲一推,就给推开了。推开后他对我说:“吴迪,你就在外面吧,我进去。”我同意了,他就跳窗进屋了,我在窗外抽烟,也给他望望风,来人好告诉他。他进去后就奔那衣柜去了,又在那米白色包里拿出来一只金耳钉和一枚金戒指,然后他从窗户出来,我俩就又跳墙出去了。我俩就直接去步行街斯堡特一楼金店把一只金耳钉和一枚金戒指卖了,也是我卖的,一共卖了700多元,具体记不清了,开的发票又让我扔了。后来我俩买完车票又觉得有点远,就没去,我俩就在白城找活,一直也没找到什么活,就一直待着了。今晚被派出所民警抓住了。第一回是我和宋海峰没钱了,宋海峰领我去他老姨家吃饭,吃完饭宋海峰偷的,第二回是我俩没钱了,他提出来去他老姨家偷东西卖钱去外地打工的,我同意,我俩就去偷了。就用手一按墙,脚一踏就进去了。我俩进院后,我把卧室窗户推开,他从窗户进去的。他进屋盗窃时我在窗外抽烟,给他望望风,来人我好叫他。第一回偷了一只金耳钉,当天就卖给工商大厦宇泰珠宝了,卖了306元,第二回把偷来的一只金耳钉和一枚金戒指当天就卖给斯堡特一楼珠宝了,卖了700多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两回都是用我身份证登记卖的。钱我俩买衣服裤子和吃住用了。就是他提议去偷,我同意了。我俩商量就用手推窗户,然后进屋偷东西。两回都是宋海峰用手翻,然后偷的。现在穿的鞋是盗窃当天穿的鞋。(2)被告人宋海峰的供述与辩解我盗窃了一对金耳钉,一枚金戒指。一共分两回偷的。第一回是2017年2月26日下午13时多,第二回是2017年3月1日上午8时多,两回都是我和吴迪在我老姨袁某家偷的,我老姨家在洮北区东风小学附近。吴迪是我朋友,是我俩一起偷的。2017年2月26日下午13时左右,我领吴迪去我老姨家吃饭,到了我老姨家后,我老姨不在家,老姨夫在家,老姨夫给我俩做的饭,吃完饭就去上班了。我俩就在那吃的,老姨夫走后,我就开始翻箱倒柜,找值钱的东西,吴迪在饭桌边坐着玩手机。我在衣柜里找到一个白色的包,包里找到一对金耳钉、一枚金戒指和其他一些东西,我寻思就拿一只金耳钉出去卖钱花,老姨他们发现不了,后来我就拿了一只金耳钉给吴迪戴,他戴着痒,我俩就把它卖了。我俩就去工商大厦一楼宇泰珠宝卖了,吴迪进去卖的,我也进屋了但是我在别的待着了,一共卖了306元。钱我俩吃住花了,两三天我俩把钱花完了。2017年3月1日上午,我跟吴迪说,我老姨家那个白色包里还有一只金耳钉和一枚金戒指,咱俩去偷来卖掉,然后拿钱买车票去辽宁西柳打工,吴迪就同意了,然后我俩就去我老姨家了。我先从大门那侧的墙跳进院里,敲里屋门没人,然后让吴迪也从大门那侧的墙跳进来。进来后,我让吴迪把卧室窗户推开,他就用双手使劲一推,就给推开了。推开后我说:“吴迪,你就在外面吧,我进去。”他同意了,我就跳窗进屋了,他在窗外等我,给我盯着点有没有人来,来人好告诉我。我进去后就奔那衣柜去了,又在那白色包里拿出来一只金耳钉和一枚金戒指,然后就从窗户出来,我俩就又跳墙出去了。我俩就直接去步行街斯堡特一楼金店把一只金耳钉和一枚金戒指卖了,也是吴迪卖的,一共卖了700多元,具体记不清了。后来我俩买完车票他家有事就没去成,钱我俩就买衣服裤子和吃住花了。我俩在白城找活,就干点零工。今晚被派出所民警抓住了。第一回是我领吴迪去我老姨家吃饭,吃完饭我寻思偷点东西卖了换钱花,第二回是我俩没钱了,我提出来再去我老姨家偷东西卖钱去外地打工的,他同意了,我俩就去偷了。我老姨天天早上6点多就上班,我老姨夫是我算好那天早班,早上7点多也上班了。就用手一按墙,脚一踏就进去了。我俩进院后,吴迪把卧室窗户推开,我从窗户进去的。我进屋盗窃时吴迪在窗外待着,给我盯着点有没有人来,来人好叫我。第一回偷了一只金耳钉,当天就卖给工商大厦宇泰珠宝了,卖了306元,第二回把偷来的一只金耳钉和一枚金戒指当天就卖给斯堡特一楼珠宝了,卖了700多元,具体多少记不清了。两回都是用吴迪身份证登记卖的。钱我俩买衣服裤子和吃住用了。就是我提议去偷,他同意了。我俩商量就用手推窗户,然后进屋偷东西。两回都是我用手翻,然后偷的,没带什么工具。你现在穿的鞋是盗窃当天穿的鞋。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海峰、吴迪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有被告人的供诉,失主报案、证人证言,荟萃楼珠宝出具的书面凭证等,足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应予以处罚。宋海峰所盗窃的物品,失主是其亲姨,物品是其姨的装饰品,其姨当初报案,希望依法惩处,现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失主与宋海峰属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对此本院予以考虑从轻判处。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海峰、吴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其中一次系入室盗窃,失主表示谅解,庭审中如实供诉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本院根据其犯罪的性质、情节、手段及社会危害程度予以综合考虑,依法酌情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吴迪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3月12日起至2017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陶立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