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4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沧州市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4执9号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沧州分公司,男,1958年11月29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渤海新区新村,联系电话1823283****法定代表人:董满意沧州市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海兴县,联系电话17733779831法定代表人:张玉涛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沧州分公司申请沧州市鑫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4民初64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岩土工程公司沧州分公司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24民初64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孟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