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4执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聂金诉被告陈斌武、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金,陈斌武,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4执110号申请执行人聂金,男,1987年9月17日,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建业路。被执行人陈斌武,男,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凤凰路。被执行人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嵩山南路。法定代表人李小峰。本案在执行聂金申请执行陈斌武、河南嘉晟宏安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聂金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4执1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鲁倩影审判员 张延恒审判员 武慧鑫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侯开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