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桂0502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冯辉军、何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辉军,何萍,蓓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辉军,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何萍,女,汉族,1965年7月23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被执行人蓓蕾,男,汉族,1964年9月1日出生,住北海市海城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冯辉军与被执行人何萍、蓓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并对本院于本案诉讼阶段作出(2016)桂0502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的被执行人何萍、蓓蕾名下���于北海市北海大道广厦花园甲座C-03号房屋[北房权证(2003)字第00049800号]和担保人冯光富名下位于北海市中山东路119号后座房屋[北房权证(2009)字第018525号、北国用(2010)第B237**号]予以解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6)桂0502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何萍、蓓蕾名下位于北海市北海大道广厦花园甲座C-03号房屋[北房权证(2003)字第000498**号]的查封;二、解除本院(2016)桂0502民初1099号民事裁定书对担保人冯光富名下位于北海市中山东路119号后座房屋[北房权证(2009)字第018525号、北国用(2010)第B237**号]的查封;三、终结本院(2017)桂0502执65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武清华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