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2民初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展翔与熊早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展翔,熊早斌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12民初601号原告展翔,男,1985年5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现住南昌市红谷滩新区。被告熊早斌,男,1982年6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展翔诉被告熊早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展翔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展翔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展翔撤回对被告熊早斌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展翔承担。审判员 邹必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 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