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103民初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游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游自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103民初596号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漯河市郾城区。法定代表人赵建生。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清,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游自强,男,汉族,住漯河市郾城区。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自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岗俊华、朱清、被告游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物业管理费2004元,违约金601元,共计2605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07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逾期交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按照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但被告一直无故拒绝交纳。原告认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却拒不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原告多次催缴,未有效果。现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游自强辩称,我是郾城区金山路双汇国际花园小区C01-2-5东户业主,物业费平时都是我妻子负责交的,因此我们是否欠缴物业费我也不清楚,另外,我的轿车豫A×××××沃尔沃在2015年8月14日在小区被划损,当时我报了警,物业公司说要解决却一直没有解决,因此我才没有交物业费。经审理查明:被告游自强系郾城区金山路双汇国际花园小区C01-2-5东户业主,该房屋建筑面积91.35平方米。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系郾城区金山路双汇国际花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07年10月23日,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自强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于每季度前半个月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25元,协议第七条第四项约定:业主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业主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或采取服务限制措施,直至诉诸法律。2009年元月,双汇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选定原告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小区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间为每年元月份、七月份,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如业主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因被告游自强自2011年1月起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游自强交纳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期间的物业管理费,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依法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009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游自强向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1年1月至2013年5月的物业管理费,判决生效后,被告游自强履行了该判决,同时被告游自强又交纳了2013年6月至2013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从2014年1月份起未交纳物业管理费。庭审中,被告游自强提交了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金山公安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出警单,用于证明被告的豫A×××××沃尔沃轿车在小区被划,原告一直没有处理,损失经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评估为1000元。情况说明内容为:“2015年8月14日9点多钟,家住郾城区金山路双汇国际花园小区C01号楼2单元的游自强打110报警称他的豫A×××××沃尔沃轿车在单元口附近被人左右各划了一道。损失价值4000余元。沙北分局工作人员接警后,向游自强询问了当时的情况,并对豫A×××××沃尔沃轿车的受损情况报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做了评估,2015年10月26日,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做了评估,2015年10月26日,郾城区价格认证中心对豫A×××××沃尔沃轿车的受损情况做出了1000元的价格认定。该案件至今没有侦破。特此说明。”对此,原告称被告该损失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院认为,2007年10月23日,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游自强签订了《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2009年元月,双汇国际花园业主委员会选定原告为该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并签订《管理服务协议》,该协议约定,小区业主交纳物业管理费用时间为每年元月份、七月份,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如业主逾期缴费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1%交纳违约金。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涉案房屋及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则应当按约定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因被告游自强自2014年元月一直未交物业管理费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自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本院应予支持。故被告游自强应当向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004元(0.5元×91.35平方米×36个月)。关于原告要求的违约金,因被告游自强认为其豫A×××××沃尔沃轿车在小区被划,并提交了漯河市公安局郾城分局金山公安室出具的情况说明和出警单为证,故被告未向原告交纳物业管理费事出有因,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游自强因豫A×××××沃尔沃轿车在双汇国际花园小区被划所导致的损失,与本案的物业服务合同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被告可就该损失另案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游自强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共计2004元;二、驳回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游自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开元审 判 员 何 娜人民陪审员 王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 源缴纳案件款账户:户名: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账号:17×××56开户行:漯河工行沙北支行营业部地址:黄河广场物美廉东50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