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881民初2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张浩兵与徐炳强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浩兵,徐炳强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177号原告:张浩兵,男,1967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山市。被告:徐炳强,男,1969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江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浩兵与被告徐炳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浩兵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以及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剑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祝冰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