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022执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杭州幔利实业有限公司、江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休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休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幔利实业有限公司,江某,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022执198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幔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萧山区益农镇众力村,组织机构代码69982480-3。法定代表人:徐雅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燕,浙江威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某,男,汉族,1983年1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被执行人沈某,女,1985年4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2016)皖1022民初9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7日向被执行人江某、沈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某、沈某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某、沈某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某、沈某在相关单位的款项人民币103135元及利息(其中含本金93100元;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5月止为27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为3910元,不重复计息;案件受理费2128元,执行费1297元,不计利息),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新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义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