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1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赵丽娜与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丽娜,马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1921号原告:赵丽娜,女,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宁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卫东,河南三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超,男,198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原告赵丽娜与被告马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丽娜负担。审判员 聂 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万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