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3财保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余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余琳,常小飞,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财保429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235号。负责人:金泽民,该行行长。被申请人:余琳,女,汉族,1983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申请人:常小飞,男,汉族,1983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申请人: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新区望春门街与牡丹大道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林廷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诉余琳、常小飞、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余琳、常小飞、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资产50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余琳、常小飞、洛阳康都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万元,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后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海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