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民初7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冯高祥和何迎红;逯国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高祥,何迎红,逯国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7909号原告冯高祥,男,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何迎红,女,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逯国宏,男,汉族,住甘肃省秦安县原告冯高祥诉被告何迎红、逯国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立案。原告冯高祥诉称,两被告系二十一冶建设有限公司兰州新区2号湖滨区房建工程中的工程承包合伙人。2013年6月20日-12月,原告承包了上述工程中的木工作业工程,截止2014年5月12日,两被告共欠原告农民工工资170000元,被告逯国宏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并答应结到工程款后立即支付所欠的工资,经多次催要被告均是以未结到工程款为由拒绝支付。2015年7月20日,原告找到被告后,被告承诺在8月20日前付清拖欠的工资,同时承诺若8月20日前付不清,按照原告带领的10名农民工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赔偿误工损失,但至今仍不能支付所欠的工资。现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连带支付拖欠的工资170000元;两被告连带支付约定的损失51000元;误工费8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在民事诉讼状中虽写明被告何迎红的住址为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路2147号,但原告无法提供被告何迎红的具体单元号及楼层,导致本院无法送达应诉通知书、民事诉状副本等。2017年4月1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何迎红的户籍证明,该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何迎红的住址为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罗川路1号2单元303室。由于两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宝山审 判 员 张大勇人民陪审员 靳 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丽丽????????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