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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25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鸿星与陈斌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鸿星,陈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山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5财保12号申请人:张鸿星,男,1971年10月出生,汉族,现住张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雷,甘肃金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陈斌,男,1968年7月出生,汉族,现住张掖市。申请人张鸿星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对被申请人陈斌所有的位于山丹县鑫海源广场内的国泰商场房屋予以保全。申请人张鸿星向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掖市中心公司已向人民法院出具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鸿星提出:2014年4月28日,郝俊平因资金周转向申请人张鸿星借款12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一个月,按月利率3分承担利息,被申请人陈斌为此笔借款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2016年1月25日,被申请人陈斌重新出具担保承诺书一份,承诺为此笔借款担保至付清付息为止。现申请人预提起民事诉讼,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证法院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申请对被申请人陈斌所有的房屋予以保全。同时申请人张鸿星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陈斌所有的位于山丹县鑫海源广场内的国泰商场房屋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张鸿星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杜明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学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