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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李亚青与王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青,哈尔滨蒲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04民初1669号原告李亚青,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哈尔滨市。委托代理人孙威、门璐,系黑龙江承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哈尔滨蒲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法定代表人王佳。被告王佳,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现涉嫌刑事案件被南京市公安部门羁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亚青诉被告被告哈尔滨蒲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王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亚青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亚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付4594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260元(原告预付)由原告李亚青负担。审 判 长  于善德人民陪审员  任雅茹人民陪审员  赵明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孟凡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