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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刑更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罪犯马延普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延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434号罪犯马延普,男,198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双城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五监狱服刑。2008年12月11日,吉林省前郭县人民法院作出(2008)前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马延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8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8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于2011年6月2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2年;2014年1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刑期至2018年6月11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部分缴纳罚金,累计获表奖8次,有效积分4870分。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延普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二○一七年九月十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