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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6民初2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丽红与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丽红,刘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6民初2926号原告:王丽红,女,1971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刘利,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王丽红与被告刘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10000.00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5月20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说好过几日就偿还,被告并未还款,2015年被告与王丽梅离婚时,我的该笔债权判决由被告偿还。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刘利在法定期限内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刘利于2013年5月20日从原告处借款10000.00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刘利与案外人王某离婚,翁牛特旗人民法院作出(2014)翁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中判决王力宏(本案中王丽红)的10000.00元债务由刘利偿还。此笔借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借据、(2014)翁民初字第1359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刘利向原告王丽红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本院对该部分事实予以认定。被告刘利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在原告向其索要借款后应及时还款,被告刘利借款不还的行为有悖诚信,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要求被告刘利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告要求被告刘利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利给付原告王丽红借款本金100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刘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倪可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