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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昌贵诉王明全、漆明元、杨斌、四川省靖阳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贵,王明全,漆明元,杨斌,四川省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660号原告:杨昌贵,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和平西路。被告:王明全,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回马镇。被告:漆明元,男,汉族,住四川省大英县隆盛镇五龙寨村。被告:杨斌,男,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梭子街。被告:四川省靖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城区梭子街78-83号。法定代表人:杨斌。原告杨昌贵诉王明全、漆明元、杨斌、四川省靖阳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原告杨昌贵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过程中自行协商解决纠纷,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昌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440元,报经本院院长审批后予以免交。审判员  石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