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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802执2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段诚、刘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诚,刘军,刘星星,刘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802执2585号申请执行人:段诚,男,1960年1月20日,汉族,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刘军,男,1968年11月16日,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执行人:刘星星,男,1987年1月15日,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被执行人:刘俊,男,1966年9月28日,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段诚与被执行人刘军、刘星星、刘俊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已穷尽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调查措施。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予以查找,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为2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实现的债权金额为2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志新审 判 员  姜春生代理审判员  吴雯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贺 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