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在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陆在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40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戚继光大道179号,组织机构代码05290396-5。法定代表人:童永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梅其林,该行藕塘清收中心员工。被执行人:陆在好,男,196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安徽定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在好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广胜审判员 陈汇泉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烨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