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原告韦某1与被告韦某2、韦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1,韦某2,韦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537号原告:韦某1,男,196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子娟,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栋,江苏蔚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韦某2,男,196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韦某3,男,195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韦某1与被告韦某2、韦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韦某1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韦某1负担。审 判 员 尹庆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魏月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