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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1行审5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仕家日用制品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山市仕家日用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2071行审542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中山三路政府第二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07332825P。法定代表人:XXX,局长。委托代理人:许洁,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吴燕枝,该局东升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中山市仕家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东升镇仁和一街7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32326701-7。法定代表人:胡庆如。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升)环罚字[2016]0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中(升)环罚字[2016]014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仕家日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仕家日用制品公司)未报批印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于2016年11月建成该项目。该项目需配套的大气等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市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你公司已将该项目主体工程投入生产,从事印花加工。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仕家日用制品公司处罚款40000元。市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6月10日向仕家日用制品公司公告送达了中(升)环罚字[2016]0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仕家日用制品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亦未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经催告,仕家日用制品公司逾期仍未履行。现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为责令仕家日用制品公司缴纳罚款40000元。本院认为:市环境保护局作出的中(升)环罚字[2016]014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环境保护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法应准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中(升)环罚字[2016]014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香霞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