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2执字第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红岩与钱永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红岩,钱永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2执字第122号申请执行人高红岩,女,196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绥滨县绥滨镇。被执行人钱永会,男,1967年4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建三江分局前锋农场。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红岩与被执行人钱永会民间借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绥滨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绥民初字第33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 王 霞审判员 :任延青审判员 :张东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白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