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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王家灿与谢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家灿,谢锦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3民初442号原告:王家灿男,1971年05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谢锦红女,1971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幼儿教师,住上杭县。原告王家灿与被告谢锦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家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锦红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家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同期利率支付利息。原告开庭时明确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系初中同学关系,在2016年9月1日被告说对幼儿园投资,需资金急用,要求原告借款现金人民币2万元,原告为支持被告对幼儿事业的发展,即日借给被告现金人民币2万元,由被告立借条为据。借款期限约定2个月,借期到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被告以资金不宜周转为由拖欠借款。被告谢锦红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后,未提出异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日,被告谢锦红向原告借款2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该借条载明:“今借到王家灿先生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两个月后如数归还”。此后,被告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原告为此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家灿与被告谢锦红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有被告谢锦红出具的借条一张予以证实。从被告出具的借条中有载明:“今借到王家灿先生现金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两个月后如数归还”,可以认定本案的借款本金为2万元。综上,原告要求被告谢锦红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法律规定的相应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谢锦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以缺席审理与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谢锦红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王家灿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7年4月2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谢锦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温云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XX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