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黄岫君与王斌、刘铁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岫君,王斌,刘铁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1836号原告:黄岫君,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席作铭,男,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斌,住辽宁省阜新市。被告:刘铁忱,住辽宁省阜新市。原告黄岫君与被告王斌、刘铁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岫君撤诉。案件受理费10600元,减半收取计5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旖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