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2民初6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代启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代启元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2民初6067号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0016141272),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澳门路29号。法定代表人:陈耀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关越男,系辽宁恒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代启元,男,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代启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新世界(沈阳)房地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