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5执23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兴琼与宋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琼,宋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5执2365号申请执行人王兴琼。被执行人宋华平。王兴琼与宋华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5民初8111号民事判决书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川01民终23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立案执行。因宋华平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华平银行存款15828.3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云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许 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