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崔玉与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元容浩,崔玉,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964号原告:元容浩,男,朝鲜族,1954年1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新兴街。原告:崔玉,女,朝鲜族,1975年3月11日生,现住延吉市新兴街。被告: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延吉市依兰镇北大村XX单元XX.法定代表人:符斌,该公经理。委托代理人:陶冶,吉林诚途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元容浩、崔玉诉被延边吴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之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元容浩、崔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元容浩、崔玉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元容浩、崔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元容浩、崔玉负担。审判长 贾本华审判员 申莲顺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