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4民初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太原市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与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太原市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4民初536号原告:太原市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翟某,任该局局长。太原市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与怀仁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太原市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太原市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太原市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3228元,减半收取21614元,由太原市康普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春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志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