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执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豪杰与张燕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豪杰,张燕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82执386号申请执行人:张豪杰,男,1978年9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宜阳县。被执行人:张燕辉,男,1981年12月2日出生,住灵宝市。本院在执行张豪杰与张燕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灵民小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宏志审判员 牛碧波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XX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