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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7执7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曾凌云等追偿权纠纷案终结本次���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曾凌云,曾胜林,李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7执7362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南园东路99号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劳91500117750075765G。法定代表人孙光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凌云,女,1989年3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曾胜林,男,1962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执行人:李利,女,1968年1月9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凌云,曾胜林,李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日作出的(2016)渝0117民初8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曾凌云,曾胜林,李利逾期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合川兴农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胜林、曾凌云、李利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曾胜林、曾凌云、李利的财产情况作出如下查控措施:2016年12月9日,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16日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其他金融产品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7年2月17日,再次通过“点对点”网络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曾凌云、李利名下有车辆及房屋,本院已进行了轮候查封,2017年5月,通过重庆市企业联合征信系统工商股权信息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有股权登记,但所属企业均已停业。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以查证结果通知书的形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财产查询回执、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有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因无法找到其下落,现不便处置,被执行我名下的房屋,因涉及多个法院的查封及涉及抵押,本院暂不便处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远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海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