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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5行初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江西合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与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靖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合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雷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靖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925行初02号原告:江西合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靖安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苏焕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潜少锋,江西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任振棕,该局局长。第三人:雷红,女,汉族,1972年12月出生,现住靖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合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靖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合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是原告与第三人雷红就工伤损害达成了协议,由江西合力照明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雷红伤残补助金等共计人民币柒万壹仟元。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合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社会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合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合力照明电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梅国芳审判员  胡盛烽审判员  黄 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