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9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重庆德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726号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德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91民初726号申请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回天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章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沈飞,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重庆德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科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法定代表人:刘洪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人回天公司与被申请人德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回天公司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德科公司的银行存款248427元。申请人回天公司愿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089**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回天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同时,为确保担保财产的有效性,应对担保财产一并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德科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48427元;二、查封申请人湖北回天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鄂F089**的奥迪牌小型轿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逾期提出复议的,本院不予审查。审判员 苏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红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