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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02执14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6-20

案件名称

唐亮亮、唐彩群申请蒋XX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亮亮,唐彩群,蒋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02执1462号申请执行人唐亮亮,男,汉族,1982年6月1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彩群,女,汉族,1982年4月8日出生。被执行人蒋XX,男,汉族,1984年9月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唐亮亮、唐彩群与被执行人蒋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亮亮、唐彩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湘02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2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因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17)湘0202民初13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辉审判员  韩涛审判员  易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申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