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91民初12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陈图瑛与章波、秦利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图瑛,章波,秦利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91民初12563号原告陈图瑛,女,汉族,1963年1月15日出生,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周超强,四川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冯群,四川禾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章波,男,汉族,1991年2月13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被告秦利辉,男,汉族,1976年11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新光华街7号航天科技大厦11楼。负责人凤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丹婷,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陈图瑛诉被告章波、秦利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因被告章波、秦利辉下落不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图瑛及其委托代理人周超强,被告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丹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波、秦利辉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图瑛诉称,2016年5月10日15时50分许,被告章波驾驶川Z×××××号小型汽车沿创业路行驶至创业路与紫荆西路交叉路口时,右转弯在人行横道处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事故;事发后原告被送往成都现代医院住院治疗并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本次事故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认定,由被告章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章波、秦利辉连带赔付原告各项损失83200元(含医疗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50元、营养费2850元、残疾赔偿金52410元、护理费4560元、误工费14300元、交通费800元、精神抚慰金4000元、鉴定费930元);2、判令被告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章波、秦利辉、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承担。被告章波未做答辩。被告秦利辉未做答辩。被告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辩称,川Z×××××号小型汽车在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事发后已垫付医疗费5000元,对于原告主张的损失,在法庭辩论阶段逐一说明。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0日15时50分许,章波驾驶在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的川Z×××××号小型汽车沿创业路行驶至创业路与紫荆西路交叉路口时,右转弯过程中在人行横道处与骑行电动自行车的陈图瑛发生碰撞,造成陈图瑛受伤,两车受损的事故。事发当日陈图瑛于成都现代医院住院治疗至2016年7月6日,出院诊断:1、左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2、轻型闭合性颅脑损伤3、鼻骨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及建议:1、继续左前臂小夹板固定;2、骨折愈合前患肢禁止剧烈运动及提重物;3、在医师指导下加强患肢功能锻炼或院外继续康复训练;4、出院后每1、3、6月,1年复查患肢DR片,根据骨折愈合情况进一步决定后期治疗方案;5、建议休息2月;6、若有不适,门诊随访。2016年5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章波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图瑛不承担事故责任。2016年9月19日,陈图瑛委托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对其交通事故伤残等级进行评定,同日,四川求实司法鉴定所出具川求实鉴[2016]临鉴708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图瑛的伤残等级为Ⅹ(十)级。陈图瑛支付鉴定费930元。陈图瑛主张章波、秦利辉、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应承担相应赔付责任,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理中,陈图瑛提交其与四川半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收入证明》,主张按3300元/月计算误工费130日,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对误工费计算标准无异议,但仅同意赔付陈图瑛住院期间的误工费;陈图瑛认可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已垫付医疗费5000元并提出其仅给付医疗费213.80元。另查明,陈图瑛系城镇居民。以上事实,有身份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人出院病情证明书、川求实鉴[2016]临鉴7083号《法医学鉴定意见书》、门诊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告陈图瑛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其有权依法主张赔付;对于本次事故的责任认定,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六分局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合理,经审查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对于本案原告陈图瑛主张的各项赔付,经庭审核定如下:1、医疗费213.80元。按门诊票据核实,为213.80元,本院予以认定。2、住院伙食补助费2280元。原告陈图瑛因本次事故受伤住院治疗伤情57天,酌定按4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80元(57天×40元/天)。3、营养费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医疗机构并未就原告陈图瑛需营养加强提出明确意见,故本院不予支持。4、残疾赔偿金52410元。原告陈图瑛系城镇居民且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评定为十级伤残,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核定残疾赔偿金为52410元(26205元/年×20年×0.1)。5、护理费4560元。原告陈图瑛因本次事故住院治疗伤情需护理,应依法计算护理费;按其治疗的实际情况及护理需要,酌定按80元/天计算护理费,原告陈图瑛主张赔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护理费核定为4560元(57天×80元/天)。6、误工费12870元。原告陈图瑛因本次事故受伤导致误工,应依法计算误工费;庭审中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对原告陈图瑛主张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于误工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考虑原告陈图瑛伤情及出院医嘱载明的情况,核定误工费为12870元(3300元/月÷30天×117天)。7、交通费按原告陈图瑛就医的实际情况,酌情支持500元。8、精神抚慰金4000元。对于原告陈图瑛主张赔付精神抚慰金4000元的请求,按本次交通事故双方的过错行为、后果及本地生活水平等,其主张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认定。9、鉴定费按票据核实为930元。核定后,原告陈图瑛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为77763.80元;因被告章波驾驶的川Z×××××号小型汽车在被告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应先行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付,关于被告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提出已给付医疗费5000元,因本院核定的原告陈图瑛医疗损失部分2493.80元未超过交强险医疗限额,故被告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应予以赔付;扣除鉴定费应由侵权人即作为车辆驾驶人的被告章波承担后,被告华安财保四川分公司在本案中合计应赔付原告陈图瑛76833.80元(交强险医疗限额部分2493.80元、交强险伤残限额部分74340元);对于原告陈图瑛主张被告秦利辉承担连带赔付责任的意见,其未举证证明被告秦利辉具有承担赔付责任之法定情形,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章波、秦利辉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陈图瑛人民币76833.80元;二、被告章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陈图瑛人民币930元;三、驳回原告陈图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1880元,由被告章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 建人民陪审员 李 蔚人民陪审员 王少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楚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