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3执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诉襄阳市沃茂特农机有限公司、湖北省九隆农机有限公司、王林茂、曹成、刘加福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襄阳市沃茂特农机有限公司,湖北省九隆农机有限公司,王林茂,曹成,刘加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保99号申请人: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弓永红,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襄阳市沃茂特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成。被申请人:湖北省九隆农机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林茂。被申请人:王林茂,男,汉族,1971年10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曹成,男,汉族,1985年8月17日出生。被申请人:刘加福,男,汉族,1989年1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受理申请人郑州三中收获实业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襄阳市沃茂特农机有限公司、湖北省九隆农机有限公司、王林茂、曹成、刘加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103民初549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襄阳市沃茂特农机有限公司、湖北省九隆农机有限公司、王林茂、曹成、刘加福的银行存款2256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弓永红名下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靳晨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