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502民初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宁夏佳诺工贸有限公司与府谷县金磊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夏佳诺工贸有限公司,府谷县金磊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502民初754号原告:宁夏佳诺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法定代表人:李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宁夏鸣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府谷县金磊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法定代表人:郭建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伟胜,陕西华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宁夏佳诺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府谷县金磊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佳诺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府谷县金磊源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214元,已减半收取607元,由原告宁夏佳诺工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永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