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2民初6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沈克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沈克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608号原告: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周运来,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捷,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克花,女,住安徽省广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克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经本院多次送达有关诉讼材料时,发现无法送达,同时原告又不能提供其他送达方式,故可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广德三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