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宋修伟与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海建安装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修伟,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海建安装分公司,赵瑞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792号原告:宋修伟。被告: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被告:高密市海建安装分公司。负责人:张芯得被告:赵瑞荣。原告宋修伟与被告山东省高密市海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密市海建安装分公司、赵瑞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修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莉人民陪审员 蔡洪信人民陪审员 王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单秋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