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执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李利群申请执行牟大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利群,牟大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利群,女,196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牟大敏,女,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李利群申请执行牟大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部分义务。本案应执行标的为本金8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21983.28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亨审判员 彭跃英审判员 何俊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军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