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2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蒋振田与大维碳素厂、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振田,大维碳素厂,马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2137号原告蒋振田,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包曙华,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关沈光,辽宁名熙(通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维碳素厂。地址科左后旗工业园区304道东。法定代表人张维忠,职务:经理。被告马军,男,46岁,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振田与被告大维碳素厂、马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振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国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乌日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