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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李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李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3206号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含浦大道学士路99号。负责人:邵世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轼,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娇,湖南众铭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胜,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与被告李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李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长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谭雄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