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9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远志与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远志,陈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978号原告:张远志,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居民。被告:陈曦,女,彝族,四川省美姑县人,居民。原告张远志与被告陈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张远志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远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远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张远志负担。审判员 罗 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衣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