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民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曲靖市麒麟区永兴租赁站与石延寿韩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靖市麒麟区永兴租赁站,石延寿,韩立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77号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永兴租赁站,营业场所:廖墩北路国雄饲料公司内。经营者:李永清,男,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玲(特别授权),重庆市璧山区璧城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石延寿,男性,汉族,1974年03月27日出生,住云南省麒麟区。被告:韩立华,男性,汉族,1979年05月29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本院在审理曲靖市麒麟区永兴租赁站与石延寿,韩立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永兴租赁站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永兴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曲靖市麒麟区永兴租赁站负担(原告预缴1300元,退回原告诉讼费650元)。审 判 长 潘 毅人民陪审员 徐佳林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高雪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