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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21民初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孙明辉与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明辉,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21民初617号原告:孙明辉,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松,湖南跃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被告: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刘卫斌。原告孙明辉与被告湖南农家烟火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原告孙明辉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明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明辉撤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计269元,由孙明辉负担。审判员  付海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权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