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刑初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田某2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1,田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刑初227号自诉人田某1,男,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人田某2,男,197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自诉人田某1以被告人田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田某1与被告人田某2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撤回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田某1控诉被告人田某2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人田某1以与被告人田某2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人已全部履行完毕为由撤回自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田某1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李艳霞审判员 侯广超审判员 何瑞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淑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