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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02民初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马占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2民初950号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流,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生武,该公司员工。被告:马占龙(身份证号未提供)。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占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适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西宁城达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马华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张兰兰书 记 员 马晓斌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