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42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郜玉钦与樊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玉钦,樊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487号原告:郜玉钦,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樊志勇,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郜玉钦与被告樊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玉钦撤回对被告樊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郜玉钦负担。审判员  郑佩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倩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