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2民初1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郜玉钦与樊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郜玉钦,樊志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2民初1487号原告:郜玉钦,男,1964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叶县。被告:樊志勇,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原告郜玉钦与被告樊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郜玉钦撤回对被告樊志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郜玉钦负担。审判员 郑佩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梦倩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