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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2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葛某信用卡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02刑初181号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顺检公诉刑诉(2017)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丽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因无职业,经济拮据,欲通过朋友介绍代办银行信用卡达到透支卡内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的目的。2016年1月份通过朋友介绍电话联系了一名可以代办信用卡的男子(身份不详),并由这名男子提供办理信用卡所需的证明文件(办理成功后从中提成百分之十五)。2016年1月19日下午,代办信用卡的这名男子将一份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收入证明交给被告人葛某让其到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被告人葛某到中国银行南充分行顺庆支行冒充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持盖有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收入证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系假章)等文件,向中国银行南充分行顺庆支行申请办理了二张中国银行长城环球白金信用卡(境内卡卡号62XXXXXXXXX,额度2万元;境外卡卡号46XXXXXXXXX,额度1万元),后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3万余元用于挥霍,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逾期不归还,现已无偿还能力。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葛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称信用卡是他人主动为他办理的,不是他要求他人办理的。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葛某因无职业,经济拮据,欲通过朋友介绍代办银行信用卡达到透支卡内资金用于个人消费的目的。2016年1月份通过朋友介绍电话联系了一名可以代办信用卡的男子(身份不详),并由这名男子提供办理信用卡所需的证明文件(办理成功后从中提成百分之十五)。2016年1月19日下午,代办信用卡的这名男子将一份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收入证明交给被告人葛某让其到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后被告人葛某到中国银行南充分行顺庆支行冒充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持盖有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章的收入证明(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系假章)等文件,向中国银行南充分行顺庆支行申请办理了二张中国银行长城环球白金信用卡(境内卡卡号62XXXXXXXXX,额度2万元;境外卡卡号46XXXXXXXXX,额度1万元),后使用该信用卡恶意透支3万余元用于挥霍,经中国银行多次催收逾期不归还,现已无偿还能力。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书证(一)受案登记表。证实被害人中国银行南充分行顺庆支行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葛某以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的身份骗领了信用卡,透支后逾期不还。(二)户籍证明。证实葛某系成年人。(三)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2月27日葛某被抓获归案。(四)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在葛某处扣押了信用卡二张。(五)证明。证实经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证实该单位无叫葛某的人员。(六)葛某申请办理信用卡相关材料、信用卡帐户信息及对帐单。证实葛某为办理信用卡向银行提交了收入证明等材料以及其信用卡帐户信息及明细。(七)信用卡迟缴催收记录。证实葛某透支信用卡后,经多次催缴仍逾期不还。二、鉴定文书。证实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文件检验鉴定,中国银行提供的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印章与该单位提供的印章不同一。三、证人证言(一)证人蒲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9日下午,有两个人(葛某与李某)自称是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要求办理中国银行的信用卡,这两个人来时就已经将相关手续准备好了,他们对提供的手续进行核实,核实完之后就开始填写信用卡申请表,申请表上面有他们提供的单位名称、地址及单位电话,所有手续准备完毕之后这两个人就离开了。之后他们还对该单位电话进行核实,核实结果就是这两个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员工,他们将这两张申请表及相关手续上交分行,信用卡办好之后就直接寄到这两个人的单位地址上。这两张信用卡透支之后一直没有还款,他们到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去核实情况,结果被告知这两个人不是该单位的,他们就发现被骗了,于是就报案了。蒲某对葛某进行了辨认。(二)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月19日下午,他和蒲某在上班,当时他在办理其他业务,这两个人在蒲某的窗口办理信用卡业务,其中一个人声音很大,他就留意了一下这两个人,这两个人说都是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并且向蒲某递交了盖有该单位印章的收入证明、中国银行制式的信用卡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蒲某核对了这两人的身份确系其本人后,就按照工作流程为其办理了长城信用卡申请。2016年5月,银行后台发现这两人成功办理信用卡消费后无还款,并且多次电话催促其还款,但是这两个人都没有还款,后他们在南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实到其单位根本没有这两个人,他们就知道这两个人是冒用的身份办理的信用卡,并且只消费不还款,银行损失了4万余元。王某对葛某进行了辨认。四、被告人供述。证实2016年1月,葛某因缺周转资金想办一张信用卡透支点钱出来用,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个代办信用卡的人,这个人主动打电话问他是否要办理,并说办好后要提百分之十五的回扣(手续费),他同意了并把自己的身份信息告诉了对方。等了一周左右的样子,这个人就给他打电话约他在顺庆区金泉路的联邦会所见面。这个人就教他怎么回答银行的提问,如果银行问起,就回答是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工,还拿出一张空白的信用卡申请表让他模拟填一下。后这个人就给了他一张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收入证明,他填好上面的个人信息后就去顺庆区人民花园中国银行申办信用卡了。办卡过程中银行工作人员问他,他就回答是南充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职,在银行填完信息他就回家了。等了大约20多天他就接到这个代办人的电话,他们见面后就在顺庆区团结酒店旁的中国银行拿的信用卡,卡拿出来后就在这个代办人的宝马车上,用手持POSS机刷走了5000多的手续费及做证明的费用。他又在南充市嘉陵区光彩大市场一家厨卫店套现刷了10000元,后又在一个私人的POSS机上套现刷了10000元,卡在剩余的4000多元他在ATM机上全部取完了,合计是3万元。2016年5月份开始中国银行打电话提醒他还钱,打了很多次,他都没有钱还,他现在没得工作也没有存款,无偿还能力。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能够形成证据锁链相互关联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超过规定的期限透支,并经发卡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主要事实和罪名成立。葛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葛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葛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9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葛某退赔被害人中国银行南充分行顺庆支行人民币30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英人民陪审员  吴大胜人民陪审员  郑 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蒲珏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