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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公司合川分公司与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17民初4076号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营业场所重庆市合川区书院路18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9036352428。法定代表人:唐先志。委托代理人:李充,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花园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567897680N。法定代表人:陈春煦。委托代理人:王毅利,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与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王毅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运货款159823.15元。事实及理由:2013年11月至2015年5月期间,原被告签订了若干份公路运输货物协议,按协议的约定原告为被告运输货物到其指定的地点,经对账,除被告已支付的运货款外,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欠原告运货款159823.15元,被告于2017年4月18日予以确认,对该货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对相关证据及事实认定如下:2013年5月开始,原告为被告公司运输货物。2017年4月18日,经原、被告双方对账确认,截止2016年12月31日,被告尚欠原告运费159823.15元未支付。本院认为,原告举示的企业询证函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被告至今未支付欠付运费,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运费159823.15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长途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合川分公司运费159823.1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由被告中机西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童 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小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