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6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丁红燕诉被告戴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燕,戴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277号原告:丁红燕,女,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戴仁杰,男,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燕诉被告戴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红燕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红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红燕负担。审 判 长 滕宏清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人民陪审员 朱俊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