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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1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丁红燕诉被告戴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红燕,戴仁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1277号原告:丁红燕,女,1976年6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被告:戴仁杰,男,1979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丁红燕诉被告戴仁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红燕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红燕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红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丁红燕负担。审 判 长  滕宏清人民陪审员  梅秀珍人民陪审员  朱俊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马 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