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皖1125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杨仁胜、张凤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仁胜,张凤伟,杨银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25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杨仁胜,男,1974年3月2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张凤伟,男,1980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被执行人:杨银花(系被告张凤伟妻子),女,1982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杨仁胜与张凤伟、杨银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张凤伟、杨银花的存款60000元或其他等额财产,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发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春 关注公众号“”